补贴标准
1.补贴基准:1人户每人每月30元/平方米,2人户每人每月25元/平方米,3人户(含)至6人户(含)每人每月22元/平方米,6人户以上每人每月20元/平方米。
2.新就业人员、中等收入偏低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30%进行补贴。
3.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70%进行补贴。
4.最低收入、特困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95%进行补贴。
5.补贴基准的制定应根据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每年由市物价、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6.租房补贴从申请手续被核准的次月起发放。
其他注意事项
1.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标准的,将按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
2.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将按中等偏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
3.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4.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且符合政府购房补贴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申请被核准后须退出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序列。
5.对原已取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年审后: 属于新就业人员、中等偏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70%缴纳房租;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30%缴纳房租;属于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类型的按补贴基准的5%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