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咸阳市职工医保费用结算
1、职工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凭本人医保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参保人员凭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直接结算。
属于个人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2、定点医药机构对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应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其余5%留待年终综合考核后按考核规定予以支付。
3、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报销。就医时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凭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不受异地就医备案限制。
注: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