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或“二代证”损坏)
制证时限:
公民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内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内寄达发证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开始2小时内立等可取。
证件领取:
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领证通知短信指定的领证时间到受理地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领取证件。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凭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必须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