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地方特产2022-11-30 13:15:23佚名

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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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总则;

  2,如何诊断,怎样鉴定;

  3,损害程度分级和补偿标准;

  4,受理与补偿程序;

  陕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病例的补偿工作。

  第三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居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第七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中支付。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对补偿经费有异议的,可由疫苗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当事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或个人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文标签: ,疫苗  ,预防接种  ,异常  ,免疫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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