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