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若非参保人或监护人代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或)介绍信)。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或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电子票据。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5)承诺书(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承诺书:①外伤费用但无法证明无他方责任;②无法提供发票原件;③新生儿待遇追溯发票非新生儿姓名且未提供出生证明;④学生异地就医未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假休学证明、户籍信息、父母现居住地相关证明资料。)
(6)合法有效的责任比例认定材料(报销费用涉及第三人部分责任时提供,包括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均可在医疗机构直接记账或补记账结算;若因客观原因未能记账结算的,请按医疗机构指引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二)广州市已全面开通省内、外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广州市参保人(异地急诊住院可于出院前办理),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相关住院费用(省外住院就医需持本人社保卡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后办理报销手续。若有疑问或直接结算遇到问题的,可直接与广州市医保中心联系处理,或拨打020-12345咨询反馈。
(三)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需进一步核实的,申报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社保卡服务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根据《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拨付账户修改申请表》原件及账户信息复印件修改拨付账户:
1.参保人已终止参保且医疗保险凭证账户销户(遗失或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可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现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将医疗费拨付到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其它银行账户。
2.参保人死亡且医疗保险凭证账户销户(遗失或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需拨付到遗产继承人银行账户的,应提供有关公证书;如果继承人有多个的,须指定其中一人作为收款人。
3.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的,由参保单位(加盖公章)以及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的《申请表》,可将医疗费拨付至单位账户。
4.定点医疗机构因政策规定等特殊原因为参保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以及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的《申请表》,可将医疗费拨付至医疗机构在市医保中心登记的医疗费结算账户。
5.因客观原因不能激活社保卡及不能回广州提取个人零报账户资金的异地就医人员,拨入本人在广州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开户行应为医保协议银行(光大银行,广州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