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地方特产2022-12-02 12:18:03佚名

廊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与规则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领金人员在外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我省原户籍地申领的,到户籍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或领金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或转入地社保机构临柜提出跨省转移业务申请。

  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接收国家社保平台推送(或本人临柜办理)的转移申请信息。

  (二)审核

  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收到转移申请信息后,对转移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是否已在转入地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参保失业人员是否为本地户籍,并生成审核结果信息。

  1.审核结果为“受理”的,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发送至部转移系统,联系函中的申请表编号应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不需要单独发送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为不受理的,需将不受理原因随审核结果一并发送至部转移系统。

  2.转移申请信息填报属实情况下,一次转移申请存在多个转出地的,符合转移条件的应一并受理。不允许出现A转出地允许转入,B转出地不允许转入。

  (三)上传受理结果

  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受理的,直接上传《联系函》,不受理的,在业务系统中生成不受理审核结果,上传至部转移系统。已上传的结果信息不允许撤销。

  临柜受理业务应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并上传部转移系统。

  (四)上传《联系函》

  1.转入地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向部转移系统上传《联系函》信息,其中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在线申请的,《联系函》中的申请表编号需与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中使用的申请表编号保持一致;通过社保机构经办大厅申请的,申请表编号为空。

  2.《联系函》涉及的信息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性别、转出地行政区划、转出地社保机构名称、联系函编号、申请表编号、转入地行政区划、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转入地社保机构地址、转入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户名全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行号、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转入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转入人员状态、经办人、经办时间等信息。

  3.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单位或直接到社保机构大厅申请的,转入地业务受理岗应核实是否存在正在办理中的转移申请,避免重复发出相同方向的《联系函》。

  4.发现已上传《联系函》有误的,在转出地未在部转移系统反馈前,可以撤销已发出的《联系函》信息。

  5.转出地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上传《信息表》办理失业保险转移资金业务。

  (五)下载《信息表》

  转入地社保经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自动下载接收或查询《信息表》信息。

  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信息表》PDF文件,下载至本地业务系统并存为电子档案。

  (六)上传《信息表》

  1.转入地业务受理岗收到《信息表》后,对信息表中数据项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确认无误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完成失业保险关系接续业务办理后,向部转移系统上传确认接收信息,支持转出地办理后续基金划转业务。

  2.发现数据有误等情况的,可向部转移系统上传业务回退信息,将《信息表》退回转出地重新更正上传,《信息表》被转出地确认的信息不能被撤销和拒绝。

  (七)上传办结信息

  转入地业务受理岗收到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后,向部转移系统上传办结反馈信息。业务办结反馈的信息不能被撤销和拒绝。

  (八)查询结果

  参保职工、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或在经办大厅,查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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