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家庭低保
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青岛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2、个人低保
青岛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信息核对
1、户主以书面形式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第二步:申请
1、信息核对通过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
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三步:审核
1、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公示
第四步:审批
1、区、市民政局T区、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予以批区、市民政局准,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区(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所需材料
✪城市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
3、在职职工需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属困难企业的应加盖区(市)劳动部门的公章。
4、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
5、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对生育二胎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10、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1、其他相关材料。
四、低保标准
2021年7月12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由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
五、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