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简化工作程序,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时效性,太原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居民今后在申请低保救助时无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环节可通过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听证会群众认可信息以及诚信承诺等环节佐证的信息,如婚姻、残疾等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户籍证明、无业收入、生活支出证明等。
二、通知针对哪三类人群扩大了救助范围?
答:第一类是符合单人施保条件的家庭;第二类是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开办企业的家庭;第三类是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以上三类人群符合通知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三、如何认定困难家庭?
答:困难家庭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人均月收入低于4倍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资产不超一套住房的家庭;第二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户实施单人施保时,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单人施保被保人收入核算只计入劳务和财产性收入。
四、哪类家庭中的人员可申请单人施保?
答:符合单人施保条件的家庭,具体指困难家庭中有重病(参照我市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二级残疾、三级智力和精神残)、无劳动能力且个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员。这是首次出台正式文件将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纳入单人施保的重残范围。
五、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开办企业的家庭申请低保救助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开办企业的家庭生活困难时可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只核算其在市场主体活动中的经济收益(按市场主体出具的收益证明或市场行业评估核算)。
六、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父母单独以户申请低保救助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申请低保困难家庭资产规定的,父母可以独立以户申请低保救助。父母独立申请低保应具备无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条件,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
七、哪类家庭在申请救助时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环节,直接享受救助?
答:A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取消听证会(评议会)程序环节。A类家庭参照《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民发〔2014〕54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指“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赡(抚)养人)、重点优抚对象、因重病或重残等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八、动态管理有何变化?
答: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由每季度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变为每半年复核一次。在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