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养犬的防疫与收容
1、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
2、对患有狂犬病的犬,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3、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丢弃犬的尸体。
4、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收容所,收容流浪、送交的犬以及没收、扣押的犬。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犬收容所。犬收容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建立信息档案。
5、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捉并送交犬收容所。
养犬人可以将无法自行处置的犬,送交犬收容所。
6、犬收容所对佩戴犬牌的流浪犬,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对无法通知或者未佩戴犬牌的,应当依法发布认领公告。
对送交、没收以及无人认领的犬,犬收容所应当向社会发布领养公告,超过规定期限无人领养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7、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犬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