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理
一、申请资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3.申请人近两年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及相关病检单据。
二、申请流程
1. 城乡居民可持申请资料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在市康复医院,多耐药性肺结核在解放军后勤保障部队987医院)相关病种对应临床科室,领取并填写《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由科室主治医师、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根据门诊慢特病病种准入标准对所申请的病种是否符合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条件进行初审和复审;
2. 符合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条件的,由复审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慢特病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科室主任审核确认;
3. 患者本人或代办人持审核确认后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进行登记;
4.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将参保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病种、评审医疗机构、评审科室、初审及复审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并将《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装订、留存、备查;
5. 申请人自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完成登记次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三、基金支付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医用材料目录等规定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必要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
四、药量要求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每月购药同一通用名药品不超过该病种一月用药量;长期外出需大量带药的,需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任审核并在门诊病历中明确记载,一次带药量不超过三个月。
五、两种以上限额规定
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门诊慢特病中两种及其以上慢特病的,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月支付限额)按其中两种慢特病限额之和的8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