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的受益群体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有两种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人社部40号文件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l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l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l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l年,增加l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金期间同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标准统一为每月516元,领取期限为6个月,并且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但可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怎么办理?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需本人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办理。
失业人员也可通过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登录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选择“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提出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在线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代表申领成功,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的内容是什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五、自2020年3月起已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如何衔接?
已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18号)文件计发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从7月开始,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标准为每月516元,同时已经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