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电动车违规处罚规定
一、电动车出行规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二、违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