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售对象条件
1.工作单位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限价房保障范围的单位除外)。
2.配售对象范围: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服务满5年(指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中)长期合同制干部职工;正式离退休干部职工。
3.配售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具备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2)本人及配偶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且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其他私房但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职级可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按闽政〔1995〕40号规定,下同);
(3)本人及配偶5年内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或已转移的房产与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未超过本人面积标准下限;本人若曾离异且离异时间超过3年,离异后归原配偶所有的非政策性住房不计入房产转移。
(4)本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