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拓展:二手房、拍卖房屋、现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注意事项:
1.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属婚内购房但不动产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仅有一方姓名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我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2.异地购房:
(1)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①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
②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3.委托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