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1、对以下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资助: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2、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后,对符合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补助限额;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设定起付标准,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补助最高限额;
(三)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经过第一项规定的补助后,对剩余超过年度补助限额一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数额与第一项规定的补助数额累计不得超过年度补助最高限额。
3、救助对象需转诊治疗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4、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就医次数。
注:救助对象有多重身份的,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