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产生因急诊、抢救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急诊、抢救门诊费用按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
(一)市内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650元;支付比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设置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同一医保年度,参保人员连续时间内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医疗机构间按规定办理转院治疗,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只计算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治疗的,不再计算起付金。
(二)市外住院。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标准执行;已办理异地转诊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就医标准,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三)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从诊断的首次住院起,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同一医院住院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