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状况应包括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现在拥有的一切房产:包括现有的私有住房;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无照但符合起居条件的房屋;已赠与、继承、出售或出租的私有住房;已购未入住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3.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精神或智力三级(含三级)以上不能独立申请;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4.离异的申请人如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无论房产归属如何,视为双方各有一半房产,一年后方可申请住房补贴,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5.主要申请人必须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出具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要申请人;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6.主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