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需要注销的几种情形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经公安机关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持永久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事宜。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加入外国国籍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事宜。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死亡注销
本市居民死亡后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死者居民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向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事宜。
特别提醒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将按规定流程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将按规定注销非法或错误登记的户口。
公民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注销户口或退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