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应在人员结构、户籍、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工作单位等因素发生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受理部门申报变更。保障家庭信息未发生变动不得随意修改。
2.保障家庭变更家庭类型的,按照本政策规定条件执行。其他变化按照取得当前保障资格时的政策执行。
3.2018年1月之前取得保障资格并在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配租,且目前仍具有保障资格的家庭,其保障资格可以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转入转出。其他保障家庭可在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之间转入转出。
4.配租家庭需缴清应缴房租后方可办理业务。
5.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障房管理公司提供名单,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6)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6.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家庭资格,需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出具《资格取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