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标准

地方特产2022-04-12 03:02:37佚名

沈阳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标准

  现阶段(疫情期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执行时间

  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金期间同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标准统一为每月516元,领取期限为6个月,并且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但可按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政策。

本文标签: ,保险费  ,标准  ,失业人员  ,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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