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本埠多用途货车部分道路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 解除本埠多用途货车( 俗称“皮卡车”) 部分道路限行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除长江大桥、 江汉桥、 长江隧道、 长江公铁隧道全天24 小时, 二环线( 含主线、 辅路、 匝道) 及以内道路每日 7:00—9:00、 16:00—19:00 外, 允许本埠多用途货车通行本市货车限行区域及道路。
二、 违反本通告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三、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机动车结构分类, “多用途货车” 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 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 含驾驶人)、 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 2100mm、 货箱栏板( 货厢) 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500kg 的载货汽车。
四、 本通告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开始施行。 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