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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住院治疗1次以上的,只可以申请1次。
2.不予补助的情形
(1)非住院治疗的;
(2)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的;
(3)2023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4)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去世的;
(5)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其他住院情况:
①健康体检、美容、整形等非疾病住院;
②工伤、违法犯罪和第三方全责导致的意外伤害等住院;
③住院治疗的医院尚未列入医院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的。
3.网上申报截至日期:2024年1月8日9:00。
4.医疗补助申请咨询电话:59002617(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拓展】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