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的助残优惠政策,在方便残疾人的基础上,丹东市残疾人证属地化管理规范如下:
1.残疾人证跟随户口走
户口迁移了,残疾人证也要同时迁。如迁移不跨县、区,残疾人需凭户口本、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登记(修改二代证数据库);如迁移跨县、区,残疾人需到原户口所在县、区残联凭新户口、残疾人证取回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残联在接到手续后电话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残联注销,重新办理;如迁移跨市,则履行新办残疾人证程序。
2.户口因其它原因未能迁移,但残疾人人户分离
享受低保残疾人,残疾人证跟随低保纳入低保申领所在社区或村管理。其它人户分离情况,残疾人证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管理,残疾人需经常与户籍所在社区或村联系,留有可正常使用联系电话。否则因联系不到本人,影响正常享受国家助残优惠政策,后果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3.对于人和户口都已经迁走,残疾证未迁移的残疾人,在申领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时,要先迁移残疾证后办理申请
对已经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要限期3个月内迁移残疾人证。如果残疾人享受“两项制度”补贴,迁移残疾证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迁移当月,在原属县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下一季度在新迁移地县区重新申请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残疾人证迁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由低保所在地社区负责接受申请并审核残疾证真伪,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由户籍所在地社区负责接受申请并审核残疾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