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无等待期、需持医保卡就诊或经医保结算、住院医疗责任及特定药品医疗责任共享免赔额2万。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含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第三方赔付后应由其个人自负的部分,在扣除2万免赔额后,按8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1.保险期间内,经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生诊断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特定疾病,需使用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及该产品指定药店(以“榕城保”公众号最新发布内容为准)实际支出的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经第三方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在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
四、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特定药品目录】
【责任免除】
1、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一)责任免除的下列任一情形:
(1)被保险人所属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该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二)责任免除的下列任一情形:
(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该产品《25种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
(2)未在该产品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的部分的药品费用。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或该产品《25种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非实体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南规范,对患者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6)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7)合同特别约定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涉及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所约定的既往疾病相关治疗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