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程序:1、捡拾人凭证明人和居委会认证的捡拾证明到捡拾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一律由派出所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2、收养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并签定收养协议;3、收养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4、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书。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