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4]33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门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护照法》第二十二条: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工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