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0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1.7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在岗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武汉主城区下限为1,750元,新城区下限为1,5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三、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1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五)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