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 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至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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