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低保工薪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稳定就业人员收入可按以下排序方法核算:
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无合同的,依据近3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
可确定具体收入的,应按实际收入核算。不能确定具体收入的,按公式“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相关统计数据×劳动能力系数”估算。
(三)下列特殊就业人员收入核算方法:
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工薪收入前3个月按50%比例扣减;超过3个月低于6个月的,按25%比例扣减。
2.有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单亲家庭就业人员、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工薪收入按10%比例扣减。
3.因照顾其他患病或残疾家庭成员而暂时无法就业人员、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工薪收入前3个月按50%比例扣减;超过3个月至正常务工时止(最长时限为12个月),工薪收入可按25%比例扣减。
4.长期照料重病、重残人员,照料护理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实际收入估算。
5.哺乳期妇女就业工薪收入前6个月按50%比例扣减;超过6个月低于12个月的,按25%比例扣减。
6.出国劳务人员工薪收入按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6倍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