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医疗救助实施方式及标准
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附则中提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门诊及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中:
1、门诊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余医疗救助对象均按80%予以救助。
2、住院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3、倾斜救助。
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其余医疗救助对象均以年度累计6000元为起付标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明确资金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加强服务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