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五)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2.不符合相关收入标准的;
3.正在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4.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的;
5.有住房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
6.其他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