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区《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推荐阅读:
南宁居住证可享受的福利有哪些?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2)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7)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8)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自治区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