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起开始,佛山三水区已经恢复购房入户政策,有效期5年。
一、办理条件:
在佛山市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1、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
2、申请人原则上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产权人;若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产权人配偶可作为申请人。
3、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份额大于或等于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迁移。
二、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入户后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承诺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3、入户地址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②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③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超过一人满足办理条件的,应当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4、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①配偶随迁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迁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提供抚养权属方同意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
③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微信小程序搜“我的佛山”,进入“预约”后搜“三水区公安分局一门式服务大厅”,选择“户政综合业务”进行预约。
①三水西南街道户籍部门业务量大,采用全预约方式(门牌、查档、死亡注销、临时身份证业务除外)。
②其他镇街可现场取号办理,也可网上预约。
2、办理地址:
西南派出所: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大塘派出所: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大塘行政服务中心户籍服务窗口
芦苞派出所:芦苞镇龙坡一路6号芦苞派出所户政窗口
乐平派出所:乐平镇府前路9号乐平派出所户政窗口
白坭派出所:白坭镇府前路23号白坭行政服务中心户政窗口
南山派出所:南山镇侨新路18号101南山派出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云东海派出所:云东海街道大学路1号3座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户籍服务窗口
3、办公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注:由于月度人口数据统计,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暂停户口办理。身份证和特殊户口注销可照常办理。
(二)线上办理:
(线上办理只作材料预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到窗口办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意: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二)网上办理: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