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登记——婚内出生小孩入户汕尾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婚内(含婚前)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办理材料
①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国外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的公证书。
③父母的结婚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②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一方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⑥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②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汕尾市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申请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②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现场拍照。
③积极沟通联系出入境部门,建立《办理户口通知书》的核查对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