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报销待遇?
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生育补助、大病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参保居民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的,须持卡就医结算;未领取的,就医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就医时须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参保居民住院时,应认真核验患者的身份,必须做到人、卡相符,并及时准确上传参保居民就医的相关信息。
一、 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二)支付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双向转诊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统筹区内医院间互转,通过参保人本次就诊住院时间,与最近一次就诊出院时间进行对比,如果不超过72小时,默认为双向转诊,如果超过72小时则不享受双向转诊待遇,仍按相应级别起付标准执行。
(四)中医药
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用医疗保险范围内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累加后,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98%。
二、 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特)病是指经相当一段时间治疗、久治不愈,并经网上申报、医疗机构认定,需长期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的一些特殊疾病。
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采取非限额、单独限额、累计限额、特殊限额病种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元,不累计计算年度支付额度。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
四、一般诊疗费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
一般诊疗费补助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采取总额控制、年终决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四、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500元。参保人员因异地居住、统筹区外转院或急诊、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待遇。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不予补助。生育补助支出不计入参保居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发生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分别结算。
五、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医疗保障局具体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具体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招标后商业保险公司中标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