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规定

地方特产2023-05-05 18:55:12佚名

无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规定

  无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规定要求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要注意,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待遇  ,工伤  ,用人单位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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