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 通 门 诊
2024年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60%;纳入“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60%。
2、门 诊 慢 性 病
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认定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3、重 特 大 疾 病
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4、住 院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
筹资方式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用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