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条件
①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行政编制的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②本人提出申请。
(2)确认程序
有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申请文书。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