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聊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重新就业后,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还能继续领吗?
答: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领取保险金的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领取保险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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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就业吗?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没有任何影响。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20] 24号) 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