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范围
1.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
2.芝罘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
1.经烟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在我区全职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全职工作指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至少2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人才公寓分配范围之内:
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的;
2.本人或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烟台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情况的;
3.本人因违反我区及烟台市相关人才政策规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人才公寓政策可与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