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费用保障: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 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下简称“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