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三农”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有农业生产、经营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或技术指导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生产经营中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未受到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处罚。
申报评审条件
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3年。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掌握基本的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能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能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建议。
3.帮助农户做好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工作。
4.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初级证书的。
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职称后,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4年。
2.无职称人员,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示范家庭农场农场主、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的农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一定课时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
(2)参加市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的。
(3)有特殊技能、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
(4)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部门的表彰。
(5)取得农业类技师职业资格或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本专业新品种、新技术等推广项目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2.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为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积极贡献。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辐射带动能力较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当地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以上。
4.参与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或主持、主导或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1项以上,经乡(镇)政府、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被县级及以上部门列为示范点、示范基地。
5.推广节能增效相关技术模式,得到乡级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认可;或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2项以上,有任务下达单位证明材料。
6.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的种植业、养殖业,每年增产增收5%以上,生产管理的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乡(镇)政府或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确认的。
7.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中级证书的。
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取得中级职称后,须从事农业生产工作满5年。
2.无职称人员,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工作满8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获得与专业相近的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包括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等)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主持编制省级以上标准1项,或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等1项。
(3)参加市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十佳农民”等与农业相关的表彰或省级以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5)在农业生产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土专家”“田秀才”,且对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有突出贡献、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人员。
(6)取得农业类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评审条件,须符合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条:
1.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近3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当地农林牧渔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
2.具备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等,年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技能提升等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3.参与编写省辖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程、方案、预案、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培训教材、总结报告等,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参与研制开发新品种、新产品2项,获得省(部)级以上注册、登记、认定证书。主持、主导或引进的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经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在生产经营中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被省辖市级以上部门列为示范点、示范基地的。
5.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5项以上,有任务下达单位证明材料。推广节能增效相关技术模式,得到县级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认可。
6.生产经营或技术指导的种植业、养殖业,每年增产增收10%以上,生产管理的记录档案规范完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乡(镇)政府、农技推广区域站或县级农业农村业务部门证明。
7.作为法人,所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被认定为省辖市级以上示范社(或优秀服务组织),所经营的家庭农场被认定为省辖市级以上示范场。
8.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等高级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