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