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751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526元/人月。
(二)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72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84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自理72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72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580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自理2232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208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580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自理2232元/人年。
(三)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自行确定并公布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