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申请租用办法 古镇高层次人才

地方特产2023-02-16 21:05:07佚名

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申请租用办法 古镇高层次人才

  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申请租用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古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保障房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房,是我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作为解决人才来古镇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保障房按照“以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服务产业、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古镇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人才保障房申请租赁期限应当在有效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未正在享受中山市内其它镇街或单位提供的人才房;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山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其中中山市特聘人才、原中山市第六层次以上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在古镇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第三条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中山市特聘人才、中山市青年后备人才、原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博士、企业硕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

  (二)规上、限上企业的全日制本科生、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技能证书或以上学历、职称、技能人才;

  (三)本科生、中级技术职称、二级技能证书(工种须纳入《中山市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2022年版〉)或以上学历、职称、技能人才;

  (四)大专、初级技术职称、三级技能证书或以上学历、职称、技能人才;

  第四条当次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数量时,按人才标准四个档次优先满足较高档次人才住房要求,企业的人才按企业的贡献排序,条件相同时采取抽签形式确定申请。

  第五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古镇镇人才保障房一次,享受补贴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按人才档次享受对应补贴和免费管家服务。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标准之一,按档次较高一方可享受的标准安排。

  第三章租房管理

  第六条人才保障房来源:由古镇镇人民政府统筹镇内资源提供房源。

  第七条租房形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享受补贴后的租金标准与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租金补贴期限最长3年。需按规定交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年审变更:人才入住保障房每满一年或自身标准发生变更的,一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同一人(家庭)最多享受三年租金补贴。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并缴清应付费用:

  (一)因工作或其它原因离开古镇的;

  (二)享受租金补贴满三年的;

  (三)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含配偶);

  (四)私自将人才保障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七)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申请:填写《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仅规上、限上企业需要)加盖意见后,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核准:由古镇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出具住房申请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租住人才保障房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申请人所在企业为规上、限上企业的需加具企业意见;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证明;

  (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三选一)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与企业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由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在古镇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古镇镇党委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收回人才保障房或取消其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保障房,追缴已补助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若市级主管部门或我镇对人才保障房相关标准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古镇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古镇镇个人(家庭)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

  关于《古镇镇人才保障房申请租用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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