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介绍
(一)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居民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单次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村卫生室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城乡居民慢性病共计两大类18种,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慢性病种共用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为70%;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二类病种年度最高限额9万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药品统筹限额4000元,透析统筹限额9万元),报销比例为80%。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认定标准,但符合规范化管理的和按诊疗规范确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待遇。“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统筹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
(三)住院报销待遇。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不设上限。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最高支付为9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1.5万元(含)后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中:1.5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
(四)生育待遇。女性参保居民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居民重度失能认定通过后可享受长期护理待遇,根据护理方式和失能等级每月待遇标准为1291元至1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