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政策
1、凡属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 (1)公用设施、社会福利、军事设施、监教场所等用地项目; (2)政府主导建设的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3)公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4)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自住房; (5)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上不超过两层,地下不超过一层,用于一般的货物储存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备案类仓储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地下建筑面积属于人防工程项目,凭人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免缴; (7)其他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减免的项目。 减免申报程序 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