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海曙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现明确海曙区范围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海曙区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之日起在海曙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需要提供新购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并缴纳契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六、其他事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补贴申请、发放方式等以实施方案为准。
政策来源:海曙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mdo6vD5fp_vxXVkkrkKq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