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 婚生婴儿落户办事指南

地方特产2022-04-17 12:06:56佚名

福州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 婚生婴儿落户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

  1.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经办流程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受理部门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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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户口簿  ,派出所  ,房产证  ,驻地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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